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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所得税:重点软件企业降至10% | |||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中国产经新闻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12-2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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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税:重点软件企业降至10% 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,明年1月1日起,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,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,可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发改委下发的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明确,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,年度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,下一年度则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。 《办法》规定,重点软件企业除了要经认定机构认定以外,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;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,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%以上;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5位。以上各项标准由认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。认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、信息产业部、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。 来源:中国产经新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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